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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证据丢失 王海状告“友华”败诉
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0年1月5日 15:57 扬子晚报

  本报讯:引起媒体普遍关注的王海诉南京友谊华联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,南京建邺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,王海因 关键证据灭失导致败诉。去年6月,王海向南京市建邺区法院递交一份诉状称,1999年4月9日,自己在南京友谊华联购 买一台价值700元的南京产考拉牌保险箱,经检测不合格,要求退还保险箱款,承担检测费。南京友谊华联应诉后辩称,原 告用防窃保险柜标准检验,因而产生不合格的结论。这两种保险柜质量不同,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因王海购买并送检的 保险柜已丢失,无法提交原物给法庭查证。法院审理后,对王海要求退还保险箱购买款及检验费不予支持。(阿宽 安子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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